|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
| 办理条件 |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 办理手续 |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第(一)条和第(三)条3、4、5项规定的材料。 (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
| 办理时限 | 常年办理 |
| 费用情况 | 免费办理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冬季作息时间) 2:30—6:00(夏季作息时间) |
| 联系电话 | 8101959 |
| 监督电话 | 8116531 |
| 办理地点、邮编 | 汇东丹桂大街186号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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